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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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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
01网购商品被撤单;消费者如何维权?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促销节,电商纷纷抛出各种优惠活动。
小姚在某家网站上看到一件心仪已久的商品3折优惠,非常心动,便果断支付下单。
但是第三天,小姚被告知,由于该商品太火爆,目前处于缺货状态,需要14天之后才能发货。
小姚认为符合常理,便表示理解,同意了店家的请求。
可是又过了几天,小姚发现自己的订单被莫名其妙地取消了。
虽然先前支付的货款已经退回到账户中,但是自己却没有接到任何告知订单取消的通知,这让小姚十分气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姚已经提交订单成功,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网店存在违约行为。
通过网站调解,该网店要将小姚订购的商品交付,同时为自己的过错道歉。
普法课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购消费的权益保护有哪些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是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
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
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实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
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上经营者很多没有实际经营地址。
网络使消费者购物范围和经营者销售半径无限扩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实际距离可能很大。
目前,如果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网上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这样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往往寻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货。
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
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也根本无法退换。
另外,网上购物一般采用邮寄或快递公司送货,物流速度相对较慢,消费者退换货花费时间较多,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退换货的困难。
同时,对于网上购物的数字化商品能否退货这一问题的解决则还处在探讨阶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这是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后的一种物质救济。
但是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要获得赔偿却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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