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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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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是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标志,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自愿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的亮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它有几大亮点:一、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
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
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
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
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
一次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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