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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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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
,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
之类的恶行。
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
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报纸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师的题名录。
而且好好的公司和个人,都会去请律师作常年顾问。
在传统眼光中,都市真是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讼师改称律师,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
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件可耻之事。
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职业的种种法律。
法律成了专门知识。
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
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安全,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
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
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
,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
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
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
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
父母官用了他“看相”
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
,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
——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
否则为什么这类记载,《包公案》、《施公案》等等能成了传统的畅销书呢?
我在上一次杂话中已说明了礼治秩序的性质。
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比赛足球时,裁判官吹了叫子,说那个人犯规,那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
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
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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