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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土地流转中农民的非财产性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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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产性权益相对,非财产性权益虽然不能直接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却是权利人获得物质利益的基本保证。
农民是土地流转中最重要的主体,土地流转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绕开农民而进行。
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最基本的非财产性权利就是民主权利,是农民通过民主地参与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事项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外,根据权利救济理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需要有相应的救济程序进行保驾护航。
因此,损害救济权亦是农民在土地流转中非常重要的非财产性土地权益的内容。
5.1.1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
从现有的法律表述来看,适格的农民集体成员有两类:一为农民个体;二为农民家庭,即农户。
[2]农户的存在意义是能够作为一定条件下的利益获得单位而使利益最终安然置落在农民个体手中,个体农民才是最终意义上的利益当事人。
[3]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应是土地流转最重要的主体,居于首要地位。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确保农户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首先,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理论决定了农民的首要主体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相关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基于成员权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
“农民土地产权是指农民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一系列产权的集合,包括土地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使用权、转让权、发展权、收益权等。”
[4]根据土地产权理论,农民是土地的直接占有和使用主体;土地流转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所在。
另据我国土地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之上,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
因此,农民自然应在土地流转中居于主体地位。
其次,土地流转的相关立法和政策确认了农民的主体地位。
从我国法律和政策发展的角度看,其根本思想也是要确认和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和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国家对此予以保护。
如果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那么农民当然地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土地流转要遵循自愿原则。
除此之外,如本书附录中所列多项政策性规定也都指出了土地流转中农民的自愿原则。
这就体现了我国在土地流转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态度。
2010年中央提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就是为了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还权赋能以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而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增强就意味着农民有权自己来决定土地的流转。
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言自明。
最后,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是土地流转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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