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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土地流转中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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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土地权益是农民在土地上享有的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权益内容。
农民土地上财产性权益的实现,是确保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土地流转能够形成多种形式的收益内容,却在实践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难以真正成为农民的发展福利。
笔者认为,土地上权利体系和内容的不明确以及行政权能的错位是根本原因所在,需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矫正,以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财产性土地权益的落实。
4.3.1农民的土地上权利体系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
所有。
但“集体”
本身在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之间的所有权界限并不清晰。
造成的结果是农民土地产权幻觉和不同主体对土地行使权利产生的纠纷难解。
学者陈胜祥在其研究中提出中国农民的土地产权幻觉,他认为农民实际上没有(或拥有)土地的法律产权,却误以为自己拥有(或不拥有)该土地产权的一种认知错觉现象。
[34]事实上,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农民在很大程度上认为占有土地即为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笔者在2013年、2014年以及2016—2017年的三次调研中都遇到同样的情况。
调研结果显示,36.7%的农户认为土地应该属于国家所有,17.6%的农户认为土地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7.3%的农户认为土地应该属于村集体和个人所有,38.4%的农户认为承包地即为自己的土地(见图4-3)。
原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2013年对河北省8个乡镇16个村219名农民进行的问卷调查也显示类似的结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我国17个省份2749个村的调研也表明,不仅农民,即使是村干部对集体土地产权的认识也是非常模糊的。
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虚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的原因与表现”
[35]。
此外,即使根据立法明确了我国农民在土地上享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多是纸面上的而并不能落到实处。
这样就不难理解基于土地所有权原因所导致的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现象。
图4-3农民的农村土地权属意识
要解决因为所有权归属而产生的问题,就必须将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归属予以明晰,明确各权利之主体。
基于此,我们需要研究如何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具体化为一项农民可以切实分享的权利,并由此实现对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当前我国农村开展的土地确权就是这方面的积极努力。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的一大创新。
然而,对于所有权之主体,仍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是要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这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笔者认为这依然是实践之问题所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因此,在符合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在遵循“三权分置”
原则的同时,国家须对农村土地的权利归属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一,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结构,使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晰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在学界多有讨论,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9条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第101条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这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明确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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