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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镇里,居民的经济基础并不是直接的农田经营。
他们可以是经商或是离地地主。
离地地主的生活是从收租得来,他们需要政治的和政治之外的权力来维持这种依之为生的权利。
财产愈多,所有的农田面积愈大,人口愈多,做官和获得权力的机会也愈大。
因之,所有农田的分割在他们是一种生活的威胁。
在这种人里面,才发生我们士大夫阶级里反对分家的传统观念;也在这种人里面,我们才见到五世同堂的大家庭以及庞大的氏族组织。
有人以为中国的大家庭和氏族组织是伦理观念下的产物。
我并不否认伦理观念一旦确立之后可以影响人的行为,把某种社会组织视作应当实现的模型。
在农村里,一谈到分家没有人理直气壮地认为这是应当的,多少要用不得已、不争气等宥词来表示行为和标准不合的苦衷。
可是因为有了伦理观念中不分家的标准而在事实上不要求分家的农民却是很少很少。
这说明了传统的伦理观念,至少在这一方面,并不是产生在农民的生活事实里的。
伦理观念本是一种维持社会结构的力量,它必须和生活事实相符合。
在分析大家庭这个传统标准时,更使我觉得中国士绅和农民生活的分化。
传统伦理,尤其是见诸经典的,是从士绅们的生活中长出来的,我们只有了解了他们的生活事实才能明白这套观念的作用,若是用和士绅的生活不同的农民生活来看这些观念就不免有格格不入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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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居和母居
在上文中,我已提到过子女成家后和父母老家的区位关系。
在中国农村里,儿子结了婚,过一些时候,就会闹分家;他分得了一份田产,自立门户。
这新家庭有时还是住在老宅里,有时在老宅附近盖起新屋,但是因为农田的位置关系,不宜搬得太远,发生聚族而居的形态。
在市镇里,有些维持传统伦理观念的人家,儿子结了婚可以依旧和老家打着统账,形成上述的大家庭。
也有因职业关系不能和老家在一起的,有如西洋都市里的居民一般,孩子们成了家自己独立去了。
但是不和老家一起住或住得很远的情形是近代的现象。
以往就是出外经商或做官,家眷可以留在家里;或即是全家外出,也不会和故乡的老家脱离关系。
他们挣了钱,或做了一任官就要回乡。
最后,不幸而死在任内,尸体还得搬回家乡来安葬。
从法律或是从感情上说,每个男子是有一个所属的地方。
这个地方是从父方得来的。
女子的情形不同。
生于斯不必老于斯,她一出嫁就得住到丈夫的家乡去。
嫁鸡随鸡,嫁犬随犬,在区位上说她确是个随从者。
——这种方式在人类学上称作Patrilocal。
和这相反的,就是女的不动,而男的随从,则称作Matrilocal。
这两个名词直译出来是“父亲地方”
和“母亲地方”
。
“地方”
是指居处而言,所以我在这里缩写成“父居”
和“母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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